大陆和香港驳回复审案件中克服引证商标的方法之比较

铸成
视角

04月09
2021

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因为在先引证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形,此时需要提交复审申请并采取措施来克服引证商标,从而获得注册。由于大陆和香港分属不同的法系,驳回复审案件中克服引证商标的方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介绍大陆与香港在相关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四点差异。

一、通过论证不近似来克服引证商标

大陆的驳回复审案件中,我们通常会将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从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和含义等方面比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不近似。原则上属于同一个类似群组的商品,很难通过论证商品不类似来克服引证商标。而香港的驳回复审案件中,不仅可以比对商标的差异,还可以比较商品或服务的不近似。这是因为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时,香港不受所谓“类似群组”的限制。

二、提交共存同意书来克服引证商标

大陆的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共存。如果双方商标的近似性很高或是相同,《商标共存同意书》有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风险。而香港的驳回复审案件中,即使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同,也可以通过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来克服引证商标。

三、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来克服引证商标

对引证商标采取行动也是克服引证商标的重要途径,可以根据商标的具体状态,对引证商标提异议、无效宣告或是撤三。以撤三为例,在大陆的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引证商标被撤掉了,申请商标可以自然“上位”。而香港则不同,如果引证商标可以被撤三的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的时间,即使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也不能获得注册,而是需要重新交一个新申请。这是因为在最初的申请商标的申请之日,引证商标依然是一个有效的无法被撤销的注册商标,香港法律依然保护被撤销商标在不能被撤销之时的权利。

四、提交使用证据来克服引证商标

大陆的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近似商标,虽然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来克服。但是,并不是申请商标经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就可以注册了。因为即便申请商标经使用有了知名度,也不代表不会和在先商标混淆,尤其是双方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事实上,如果两件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话,在后商标的使用就是侵权行为,不仅不能注册,还要承担严重的后果。这说明不管使用证据如何,双方商标的共存不能造成混淆是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前提。 

而香港可以要求诚实同时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但对使用证据的要求很高,一般要达到驰名的认定标准。并且,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中的商标标记,还必须与已申请的商标标记完全一致或极为相似,即不存在特殊设计字体、颜色等的较大差别。通常来讲,要有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在香港连续5年的使用证据,每年至少有10份采购订单、发票、交货单等销售类证据予以佐证,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标或服务上的使用。并且,要同时提供五年内申请商标在指定商标或服务上使用的广告和宣传材料。作为使用证据提交的任何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经公证的法定声明。如果提交的证据满足“诚实同时使用”的条件,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申请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

马明星
合伙人 |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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