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院推荐参赛案例:从ICP视角明晰主体权责,锚定行业规则

铸成
视角

07月15
2022

近期,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委托铸成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涉ICP案件,该案最终获得法院的有利认定,并锚定了行业规则。因其行业典型性和代表性,该案也被主审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遴选为成都市律师协会优秀代理词竞赛参赛案例。本文借此机会就该案作如下分享。

一、案件概览

本案是一例涉及域名及网站服务行业因网站主办单位未及时注销ICP备案,域名到期后被他人注册取得并利用该域名解析的网站实施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新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环球百乐”)经授权获得了影片《森林孤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定时播放权、维权等权利,原告发现涉案网站“奇特影院”(网址:www.sczc-car.com)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经查询,该网站的ICP备案人为四川省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案涉电影,抢占原告市场份额,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范围极广,严重侵犯了环球百乐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其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使用涉案域名并建设网站,域名到期后,并未继续使用涉案域名及网站。涉案网站域名系其通过成都仕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仕航”)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租用。租期到期后,被告明确向成都仕航公司表示不再继续租用,应由成都仕航与阿里云公司办理相关经营者主体备案变更,并因此申请法院追加成都仕航公司及阿里云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阿里云公司和铸成收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充分了解各方维权需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协助法院确认实际侵权人可能并非本案被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充分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阐述了域名规则、域名与网站的区别,以及域名注册与网站建设、ICP备案系不同的行为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域名注册商仅是代理域名注册申请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域名,不涉及任何网站开办及网站运营行为,进一步界定了域名注册商在类似案件中的角色范围,表达了域名注册商与类案网站侵权纠纷无关等主张。经过双方共同的努力,法院最终将阿里云公司仅仅列为案件第三人,并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最大程度上维护了阿里云公司的权益,明确了域名注册商在类似案件中的责任范围,对域名行业内关于网站备案变更义务主体的确认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问题具有指导性意义。具体而言,法院在判决中对此类纠纷总结出了指引性的规则,即,网站主办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对持有域名尽到管理责任,如有注销需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备案,避免违反行政规定或引发民事纠纷。该认定对行业规则起到了积极的锚定作用。

二、案件难点

第一,被告原本要求追加阿里云公司为本案被告,且域名注册商在网站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角色不明晰,此类案件因侵权人难以查明,域名注册商往往被列为案件当事人,存在责任承担风险;

第二,关于网站注销备案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指引并不清晰。

三、诉讼策略

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案件难点,我们拟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第一,就案件主体适格问题进行说明,阐述域名注册商的认定规则;

第二,积极配合法院协查,阐述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实际侵权人与ICP备案人不一致的情况,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从类型化案件及域名注册行业规则的角度,积极向法院阐述域名与网站之间的差异,明确域名注册商的角色定位,充分论证:域名注册商并非域名持有人,其与域名所对应网站的侵权行为无关;域名注册行为与网站建设行为、ICP备案行为系完全独立的、不同的行为,域名注册商对网站备案未及时注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等主张。最终也争取到了法院对行业及类似案件的一般指引性规则。

四、典型意义

对于近年频发的,网站主办单位未进行ICP备案注销,导致域名被他人注册后利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件,本案具有指引性的作用。判决明确列明:

第一,ICP备案登记信息是一种具有推定效力的初步性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备案主体并非网站实际经营主体的,则不应仅以ICP备案信息认定备案主体即为侵权行为人;

第二,网站主办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对持有域名尽到管理责任,如有注销需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备案,避免违反行政规定或引发民事纠纷。

张汝全
合伙人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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