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客户商标第9类WI-CARE PURE商标被国知局认为“不具备在指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违反第11.1.(3)款而被驳回。一般来说,在驳回复审阶段克服缺显理由的成功概率并不高。本案中,我们通过积极从申请商标本身的构成、含义出发,详细论述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和客户沟通收集并提交在国内的使用证据,最终通过复审克服了缺显的驳回理由,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可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识别。
客户商标第9类WI-CARE PURE商标被国知局认为“不具备在指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违反第11.1.(3)款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申请人在驳回复审阶段克服缺显理由的成功概率并不高。其次,WI-CARE PURE中的CARE PURE具有标语性质,且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没有其他特殊设计以增强显著性。并且,该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也不高。因此,克服该缺显理由具有一定难度。
一方面,我们与客户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就客户目前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请求客户将所有与“WI-CARE PURE”商标相关的证据都发给我们。
另一方面,我们认真浏览了客户的官网和品牌产品介绍,论述申请人(简写为I-care )是预测性和规范性维护领域的全球领导者,“WI-CARE PURE”是一个臆造短语,“I-CARE”直接指向申请人,“PURE”是“Portable Unit for Route and Expertise”的首字母缩写,指代该产品是“用于路线和专门技术的便携式设备”。“W”加在“I-CARE PURE”前“WI-”正好是“WI-FI”无线网络”一词的前半部分,可指代“无线网络”,整体设计思路是凸显申请人的用于路线和专门技术的便携式设备产品是一个无线数据收集系统。因此,申请商标“WI-CARE PURE”整体的含义可理解为“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路线和专门技术的无线便携式设备”。
基于以上分析和客户提交的使用证据,我们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论述了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亦非行业术语,本身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定:申请商标“WI-CARE PURE”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可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从而对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第一,通过我们赢得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利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第二,通过该案件,我们更体会到针对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理由,我们应积极从申请商标本身的构成、含义出发,详细论述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和客户沟通收集并提交在国内的使用证据。当审查员看到我们的理由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时,是有可能在复审中克服缺显的理由的。
第三,通过此案件,我们更加明确,对于任何案件,应从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案件,找到对于我们有利的点,再深入阐述,争取获得有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