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版权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

铸成
视角

12月10
2025

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马来西亚依托《1987 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87)构建了完善的版权保护框架,由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统筹管理,覆盖传统与新型创作成果,明确权利边界、侵权责任及救济途径,为创作者、使用者及相关机构提供清晰指引,助力文化创意产业有序发展。

一、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与管理机构

马来西亚版权保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1987 年版权法》,所有涉及版权的权利认定、保护期限、侵权判定等事宜均需遵循该法律规定。
负责版权事务管理的官方机构为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其版权部门位于吉隆坡,具体地址为 “吉隆坡 59000,班萨尔乌达玛 1 路 5 号,UOA 班萨尔大厦 B 座 18 层”。公众可通过官方网站或邮箱获取咨询服务,确保版权相关事务透明、高效处理。

二、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与保护期限

马来西亚版权法对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期限作出明确划分,既保障创作者权益,也兼顾公共利益平衡。

(一)主要作品类型及保护期限

1. 文学、音乐、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为创作者终身,再加其去世后的 50 年,涵盖小说、诗歌、歌曲、绘画、雕塑等传统创作形式。

2. 电影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保护期限为 50 年。

3. 录音制品:保护期限从固定或出版年份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共 50 年,适用于音乐专辑、有声书等音频载体。

4. 广播节目:自首次广播年份的次年 1 月 1 日起,保护期为 50 年,包括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内容。

5. 特殊作品:匿名或假名作品、政府及国际组织作品、已出版版本等,均自首次出版年份的次年 1 月 1 日起保护 50 年;表演者权利则从表演首次被固定为录音制品的年份起,保护 50 年。

(二)“出版” 的法律定义

版权法中 “出版” 需满足 “经授权且满足公众合理需求” 的条件,不同作品的出版形式有明确界定:

1. 文学、音乐、艺术作品:经作者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即视为出版。

2. 电影作品:经作者授权,通过销售、出租或公开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影片复制品以满足合理需求,可认定为出版。

3. 录音制品与固定表演:经作者或表演者授权,向公众提供复制品,且能满足公众合理需求,属于出版范畴。

需特别注意,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艺术作品的公开展览,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 “出版”;若作品先在境外出版,但 30 天内同步在马来西亚出版,仍可认定为 “马来西亚首次出版”。

三、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与权利限制

(一)专有权利

版权人依法享有五项核心专有权利,可自主决定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方式:

1. 以任何物质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如将小说印刷成册、将画作扫描存档等。

2. 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网络传播、公开播放等形式。

3. 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例如举办音乐现场演出、戏剧表演等。

4. 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如通过书店销售书籍、线上平台售卖音乐专辑等。

5. 对作品复制品进行商业出租的权利,如出租电影光盘、书籍等。

表演者作为特殊权利主体,同样享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向公众传播表演、固定未固定的表演、复制表演录制品、向公众发行表演录制品、对表演录制品进行商业出租。但需注意,若表演者已授权他人行使某项权利,该权利将自行终止。

(二)权利限制

为避免版权垄断影响公共利益,《1987 年版权法》第 13 条对专有权利设定限制,允许特定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

1. 合理使用:为研究、私人学习、批评、评论或新闻报道使用作品时,需注明作品名称及作者(录音、电影、广播报道新闻除外)。判断 “合理使用” 需综合考虑四个因素:使用目的(是否为商业性质)、作品性质、使用内容的比例与实质性、对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

2. 特殊使用场景:制作讽刺、戏仿或漫画作品;在电影或广播中纳入公众可观赏的艺术作品(如拍摄街景时纳入公共雕塑);复制或发行公共场所永久陈列的艺术作品;教学场景中符合合理实践的作品使用(需注明来源及作者);教育机构内的作品复制;为私人家庭用途录制广播或文学、音乐作品(如录制电台节目)。

四、版权许可与公平报酬制度

(一)版权许可机制

马来西亚实行版权许可机构备案制度,社会组织或机构若想以 “版权许可机构” 身份运营,需向版权主管部门(Controller)申请备案,并严格遵守《1987 年版权法》第 27A 条的要求。未备案擅自开展许可业务,或备案后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构成违法,最高可处 50 万林吉特罚款。

许可机构运营需遵循三项核心规则:

1. 拟实施的许可方案可提交至版权法庭(Tribunal),由法庭判定方案是否合理,并确定有效期(固定期限或无限期)。

2. 许可方案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如许可机构与被许可人就授权条款产生纠纷),可提交法庭裁决,争议期间方案继续生效。

3. 若许可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方案授权,申请人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授权,法庭核实后可责令许可机构按合理条款授予许可。

(二)公平报酬制度

针对录音制品的商业使用,法律明确表演者享有 “公平报酬权”:若录音制品用于商业出版、广播或公开传播,表演者有权获得报酬。报酬金额可通过合同约定,且约定条款可更倾向于保护表演者权益;若无合同,表演者可向版权法庭申请裁定报酬金额,还可在法庭此前裁定后的 12 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法庭允许可延长),申请变更合同条款或此前裁定。

需注意,若合同中存在 “禁止表演者质疑报酬公平性” 或 “限制法庭权力” 的条款,该合同无效;“商业出版” 的范围包括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允许公众自主选择获取时间与地点(如在线音乐平台)。

五、版权登记、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

(一)版权登记

马来西亚版权保护不以登记为前提,但创作者或版权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提交 “版权通知”,明确权利归属,降低后续维权风险。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并缴纳费用:

1. 版权人姓名、地址及国籍;

2. 法定声明(证明申请人为作者、版权人、版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

3. 作品类别(如文学、音乐、艺术等);

4. 作品标题;

5. 作者姓名(若作者已故,需提供死亡日期,如有);

6. 已出版作品需提供首次出版日期与地点;

7. 马来西亚部长要求的其他补充信息。

(二)侵权行为认定

以下行为被明确界定为版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未经版权人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擅自复制、传播作品等;

2. 未经许可进口侵权复制品,并用于商业目的,包括销售、出租、公开展览,或大量分发导致版权人利益受损。

(三)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救济与刑事处罚两类,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全面追责:

1. 民事救济:版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以下救济方式:发布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追讨侵权所得利润、判定法定赔偿(每件作品最高 2.5 万林吉特,总计不超过 50 万林吉特),或其他合理裁定。

2. 刑事处罚: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需证明行为人非 “善意且无合理理由相信侵权”),将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具体处罚根据侵权行为类型而定:

3. 制作、销售、分发、持有(非私人用途)、展览、进口(非私人用途)侵权复制品:首次违法,每件复制品罚款 2000-2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5 年;再次违法,每件复制品罚款 4000-4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10 年。

4. 制作或持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首次违法,每件工具罚款 4000-4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10 年;再次违法,每件工具罚款 8000-8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20 年。

5. 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如破解版权保护程序),或制造、进口、销售规避工具:首次违法,罚款不超过 25 万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5 年;再次违法,罚款不超过 50 万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10 年。

6. 擅自删除或修改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如作品版权标识),或传播已篡改该信息的作品:首次违法,罚款不超过 25 万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5 年;再次违法,罚款不超过 50 万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10 年。

7. 在放映场所(如电影院)录制电影(反偷拍):首次违法,罚款 10000-10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5 年;企图录制,罚款 5000-50000 林吉特,或监禁不超过 1 年。

六、总结

马来西亚的版权保护体系以《1987 年版权法》为核心,通过清晰的权利界定、合理的权利限制、规范的许可机制与严格的侵权追责,实现了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无论是传统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数字时代的录音、广播内容,均能获得明确法律保护;公平报酬制度与版权登记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权利保障路径,为马来西亚文化创意产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覃雅洁
顾问 | 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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