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
视角
传统容器是机械领域发展较为成熟的类别之一,现有技术文献数量庞大,审查尺度严格,创造性门槛较高,整体授权率较低。
本案的背景更为特殊:母案获得的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亦未改变结果。在此背景下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在审查中仍沿用相同的对比文件,虽然权利要求经过修改,但在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全部权利要求仍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对客户而言,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储备专利。围绕同一技术方案,客户已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申请并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授权,相关产品占有重要市场份额,市场上亦存在数量较多、形态各异的涉嫌侵权产品。
该专利能否获得稳定授权,直接关系到客户全球维权行动的推进。
面对多次否定性结论,团队没有采取从说明书中增补内容以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应对方式,而是回到创造性判断的起点,重构现有权利要求,逐项核查审查意见的推理过程。
问题出在哪里?
审查意见将本申请中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割裂后分别评述--将一项整体性的技术方案拆分为若干孤立的技术特征,再逐一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对应特征。这种处理方式在形式上完成了特征对应,但忽略了这些特征在本申请中作为一个协同整体发挥作用的事实。由此归纳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趋于笼统和泛化--而一个被泛化的技术问题,往往能够从海量现有技术中找到看似“显而易见”的答案。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团队依循“三步法”逐层展开论证:
整体考察--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应作为整体考察其技术效果,而不应逐项拆解;
重新归纳技术问题--在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审查意见对技术问题的概括失当,重新归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其还原为现有技术未能解决、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解决动机的具体问题;
论证非显而易见性--从审查意见的推理瑕疵、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存在的技术障碍两个层面,论证该方案并非现有技术启示下所能得出的结果。
在“三步法”论证之外,团队进一步援引创造性判断中应予考量的辅助因素,完善论证体系:
二十余年无人提出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方案:两篇对比文件的申请时间距今已逾二十年。若二者的结合确如审查意见所言属于显而易见,二十余年间行业内理应有人提出并实施,而事实上该结合从未被提出。长期存在却始终无人填补的技术空白,可以说明该结合并非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两篇对比文件在技术构思上存在实质冲突,二者的结合并非简单的特征叠加,而是需要克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形成的技术惯性。该障碍构成相反的技术启示,从根源上否定结合动机。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商业上的成功:该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搭载该技术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并引发竞争对手的模仿--客户已就此多次开展维权。市场上出现的侵权产品,客观上反映了该发明具备的创造性高度与市场价值。
避免“事后诸葛亮”式判断:在已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回溯论证其“显而易见”,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若放任此种论证方式,任何真正的发明在事后均可被描述为“显而易见的组合”,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相悖。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阶段采取“合并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的修改策略时,团队没有仅以获得授权为目标,而是将“能否有效覆盖市场上已出现的主要涉嫌侵权产品形态”作为权利要求修改的重要考量。
每一处特征的取舍、每一次保护范围的调整,均经过对侵权产品实物、结构图纸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反复比对。
由此确保最终获得的授权既有稳定的权利基础,又具备实际的维权效用,为后续行政投诉、司法诉讼及电商平台维权提供了权利依据。
本次授权的价值不止于一件专利本身:
对母案确权--分案的创造性认定逻辑与审查结论,可为母案行政诉讼后续程序提供事实与论证层面的参考,有助于争取改变一审的不利结果;
对全球布局--与海外同族专利的授权情况相互印证,有助于保持该技术成果在全球范围内权利状态的一致性;
对市场维权--为应对数量较多的涉嫌侵权产品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权利基础,直接服务于客户市场份额的维护。
一件专利的最终命运,往往取决于代理人在不利局面下是否愿意再作一层深入的分析、再作一次严谨的论证。从母案的无效结果,到分案的最终授权,本案的阶段性成果,来自对技术方案的准确理解、对审查规则的系统把握,以及对客户商业目标的充分考量。后续工作仍在推进--母案的行政诉讼、全球范围内的维权行动,均有待继续投入。我们将继续与客户协作,争取更好的结果,使真正的创新获得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