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最新版近似商品服务尼斯分类表

铸成
视角

01月16
2017

201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局)启用新版(第 11 版)近似商品服务尼斯分类表。与旧版分类表相比,中国商标局对某些描述内容和某些类别做出调整,以适应经济技术发展现状。我们整理了这些变化中所涉及到的两点重要内容,提出下面的意见供您参考。

一、迅猛发展的技术导致分类表内容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权利人保护新产品的需求。在第 11 版分类表中,最明显的进步是中国商标局在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中增加了某些技术类产品与服务,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比如,在第 9 类中,新增如下产品: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第 35 类中,新增如下服务:制作电视购物节目、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第 36 类中,新增如下服务:公用办公室出租。第 39 类中,新增如下服务:车辆共享服务。第 41 类中,新增如下服务: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

二、根据行业惯例、商品功能和效用或技术与商业发展的需要,中国商标局对某些类别的描述和范围做出调整。例如,所有含药物成份或具有药物效果的商品均应归入第 5 类。也就是说,“洗发水”、“肥皂”、“牙膏”本应归入第 3 类,但如果这些产品中含有药物成份,应归入第 5 类。而在第 9 类和第 11 类中,中国商标局将原第 9 类中的“电暖袜”、“电暖衣”、“电暖背心”、“电暖手套”、“电暖靴”移入第 11 类,因为这些商品与 11 类的 1111 类似群“袖珍暖炉”在功能和效用上近似。以上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介绍,供您参考。

如果发现有与您的业务相关的新商品,请即刻对相关产品予以保护。如果您有意对某种商品进行保护,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另外,中国商标局和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出台了新的审核标准,我们随后将通过 Newsletter 向您传达相关更新内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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