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代理的吉尼斯诉奇瑞案成功入选“2018年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10

铸成
动态

04月28
2019

 

【喜讯】

 

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活动,副院长黎炽森发布该院2018年度司法保护白皮书,并公布去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由铸成代理的“吉尼斯诉奇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祝贺铸成诉讼团队! 本案的代理律师为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屈小春律师和申会娟律师。

一审案号:(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

二审案号:(2017)粤民终2347号。

 

【案情简介】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尼斯公司”)是“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吉尼斯”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第41类上的 “组织挑战赛”、“组织表演(演出)”等。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瑞公司”)未经授权,在16个城市举办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中,大规模、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且实施虚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警告、行政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挑战吉尼斯”、“GUINNESS我是吉尼斯”标识的使用不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奇瑞公司等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奇瑞公司等在活动中使用片面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车技好”的客观事实产生“汽车品质高”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奇瑞公司等在收到吉尼斯公司的停止侵权律师函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继续大量使用,主观具有恶意,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金额(含合理支出)2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汽车公司商业宣传行为的合法界限,引发汽车行业较高关注。本案通过深入分析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提出指示性正当使用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此外,本案还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内容。该案体现了广东法院对中外企业的平等保护。

【裁判书原文】

屈小春
合伙人 |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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