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代理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近期获得天津法院的胜诉判决

铸成
动态

04月04
2014

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刘建强律师、申会娟律师受美国客户委托,就天津某木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天津某商贸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26日做出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中,本所客户与被告天津某木业有限公司曾有多年的商业往来,该被告向本所客户进口家具产品并在专营店中销售。双方的商业关系终止之后,该被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另一被告)仍然使用本所客户的商标和商号开展商业活动,对外仍以代理商的名义宣传、推广其自行生产的产品,并在员工名片、营业场所、销售合同中使用本所客户的商标和商号。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双方代理期限届满之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之后仍有意维持前后一致的营业环境,以使竞争优势不降低,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仍系原告的代理商的错觉,且会造成其自产家具与原告家具的某种误认。两被告在网站及经营中继续宣称与原告有代理、合作或其他关系等不实宣传。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支持了本所客户的主要诉讼请求,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系该美国客户在中国委托本所代理的第一起民事诉讼,也系该美国客户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的因商务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首起诉讼案件。该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两起案件的一审同时胜诉,极大增强了客户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信心;同时,本所的专业服务业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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