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运用

铸成
视角

08月27
2018

作者:李够生、邱帆

一、"执行难"问题


在我国,法院判决"执行难"是一个长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由于财产登记及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健全、失信成本低、法院执行手段有限、政府各部门配合法院执行的机制不健全,使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常有发生。

 

根据"中国法院网"公布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这种"执行难"现象,销减了法院的威严,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使得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和整个法律制度感到失望。美国和欧洲生效裁判文书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美国和欧洲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和法律都是敬畏有加。在执行事务方面进行比较后,欧美公司会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产生负面评价。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


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中国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一直在想办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立法中的雏形,可以追溯到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现行版本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在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可以采用信用系统记录、媒体公布等方式执行。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已修订),正式建立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此制度被视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利剑。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希望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从融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个方面给被执行人施加巨大的压力,将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与其经济利益、个人或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甚至生存空间等直接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段,"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在此基础上,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列入是失信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其经营及消费会受到全方位的严格限制,特别是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执行的个人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生活都极为不方便,这种执行措施确实可以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震慑,大大提高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有利于推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36万笔,涉及资金达到99亿元。 截至2018年7月,全国共有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被限制,共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被限制,共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2018年1月到6月,执行到位的金额有5200亿元,同比增长44.06%。 可见,立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联合惩戒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对于执行工作有巨大的帮助。

 

三、铸成案例


铸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执行案件中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的利益,获得了很多欧美客户的好评,也用实际案例宣传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

 

典型案例:


2015年,经淄博市中级法院调解,铸成代理的某大型跨国酒店集团(原告,以下称"A集团")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与淄博某酒店(被告,以下称"B酒店")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B酒店停止侵犯A集团的商标权并赔偿损失。让A集团意想不到的是,B酒店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反复敦促也无效。于是铸成代表原告于2016年要求淄博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B酒店还是不履行其义务,案件执行进度缓慢,B酒店甚至捏造清除了酒店内侵权标识的证明,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铸成律师代表客户反复与法院进行沟通,并安排二次调查获取被执行人未清除侵权标识以及仍在经营获利的证据,推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铸成律师的努力,该案件中的被执行人B酒店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名单的理由是伪造证据和妨碍及抗拒执行。B酒店将承担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A集团对铸成律师的工作高度赞赏。

 

更多案例:

 

铸成代理一家著名跨国家居用品集团(以下称"C集团"),多次成功推动法院将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的相关惩戒及限制措施确实非常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执行。在这些案例中,众多失信被执行人在被列入名单后6-12个月内因无法融资或借贷,还有个人或企业经营者无法乘搭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纷纷主动来联系铸成律师寻求执行和解。即使是财务状况不好的被执行人,也因为无法承受惩戒措施而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履行其义务。C集团对铸成律师的执行工作多次肯定。

 

四、经验小结


在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办理众多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铸成总结出如下经验:

 

(1)在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要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来申报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来申报财产,就可以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2)如果被执行人是小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其为了逃避执行,可能会注销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来逃避执行。此时要将申请注销的股东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自然人股东不能坐飞机和高铁,感觉到寸步难行的时候,其会主动来谈执行和解;

(3)遇到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或违规保护被执行人的执行法官,直接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进行举报,推动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1 张先明,《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8223.shtml,2018年7月26日访问。
2 同注1。
3《"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4/01/content_79222.htm,2018年7月27日访问。
4《最高法晒"解决执行难"成绩单:累计发布失信超959万例》,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toutiaoxinwen/201801/t20180115_106482.html,2018年7月27日访问。
5《最高法: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中华网。
https://news.china.com/domesticgd/10000159/20180711/32664417.html,2018年7月2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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