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视角 | 国知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之启发

铸成
视角

08月27
2021

​导言

2021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对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对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下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笔者在此对《通知》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简要梳理,并结合商标审查实践,探讨《通知》以及《通知》指导下商标审查的趋势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启发。

一、通知的背景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的地位,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目标任务,着眼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坚持改革、创新,在压缩审查周期、拓展服务渠道、推动基础数据开放、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日前,针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办公厅职能转变办的支持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以在更高层面、更大力度上推动形成多部门有机协同、与地方政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合力。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压缩专利审查、商标注册周期,切实提高专利、商标申请质量,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以及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六个方面,共16条具体举措,旨在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路上的“开山斧”、“点金石”,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通知》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启发

笔者基于商标审查实践,认为《通知》以及《通知》指导下商标审查的趋势对于商标权利人建立并保护其商标权利的启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压减商标审查周期

《通知》提出:到2021年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由8个月压缩至7个月;将商标转让审查、异议审查、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5个月、12个月、5.5个月、9个月,电子申请的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再压缩五分之一。

2018年,国务院部署了商标、专利审查周期5年压减目标,在商标审查方面,计划到2022年底,商标平均审查周期压减到4个月。围绕改革目标任务,国知局自抬标杆,自我加压,商标审查周期压减任务已于2020年底提前完成。《通知》进一步提出,到2021年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压缩至7个月。所谓“一般情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可直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或者予以驳回,且不存在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情形。符合一般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从申请日至商标注册公告日的平均注册周期压缩至7个月。

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对商标权利人而言,能够尽快拿到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审查越来越快,对于存在在先商标的案件,驳回复审往往不能等到针对在先商标的行动结果,因而需要再一轮甚至再多轮的商标申请。因而,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建议商标权利人在进行商标申请之前,先进行商标可注性查询,及时对在先商标采取措施或者调整申请策略。

(二)加强商标审查监管

《通知》提出: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相关代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及时公开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依法推动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通知》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动、加强商标审查监管,作为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方面的一大举措,顺应了近年来国家打击商标恶意申请、恶意抢注的一贯原则,表明了国知局对遏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重拳出击的一大决心。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修改决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制度。2019年10月,为了落实好上位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列举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明确了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健全了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服务的各项举措。《通知》则进一步提出商标恶意注册审查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纳入信用监管等多方面的工作方向,实现多措各举、协同发力,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提供了政策保障。并且,《通知》也回应了近期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涉疫商标的热点事件,重点明确对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规制。

国知局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日趋严厉,无疑有利于商标权利人自身的权利保护。而作为商标权利人,一方面,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在当局的权利“备案”,使自己的商标落入当局的自动保护范畴,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他人侵犯自身商标权的行为,也应当积极维权,对于有恶意注册情况的商标申请人,要强化关于其恶意的主张,以获得当局的支持。

(三)加大信息化技术应用

《通知》提出:加大信息化技术应用,助推商标注册申请便民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将着力提升商标、专利业务办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统一身份认证,提高系统兼容度。二是鼓励支持基层探索,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全面推行商标电子注册证、专利电子证书,加大电子证书推广使用力度,丰富电子证书的应用场景,实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纸质证书。四是破解送达难题,节约审查资源和书信成本,保障审查提质增效工作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系统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商标业务电子申请比例大幅提高:2006年12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开始试用。2009年1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发布,并向商标代理组织全面开通商标注册网上申请。2013年经过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项规定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2014年5月1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发布,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2016年7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自2017年3月10日起,商标申请人可通过新版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办理商标网上申请。2018年11月27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服务,商标服务载体和服务手段发生突破性变革。

截至目前,商标申请、变、转、续、异议、无效、撤销等常规程序均可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提交。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纸张等成本,降低申请费用,还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作为商标所有人,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善于利用信息化技术,以及时建立自己的权利保护体系,并降低获权、维权的成本。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知》提出: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建立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电商平台商户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线上商标代理和交易行为,加强对电商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协同监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乱象从生,很大程度上助推了恶意申请行为的屡禁不止。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修改决定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19年起,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治违法代理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蓝天”行动开展两年来,共约谈专利、商标代理机构2950家,责令整改1095家,立案查处330起,作出行政处罚182件,推动形成“面上形成声势、线上从严打击、点上持续发力”的综合治理局面,各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作为商标权利人,一方面,在自身进行商标申请时,要善于甄别黑代理和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在进行商标维权时,也要善于发现侵权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刘俏婷
律师 | 商标代理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