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与中国高校技术合作及材料转移协议注意点

铸成
视角

03月14
2025

近期,铸成商事法务团队为某知名瑞士生物医药公司与中国高校间的技术合作及材料转移协议(MTA)提供法律支持。材料转移协议作为大学和研究机构与生物医药企业间进行知识转移的方式之一,对生物医药企业的业务合作、产品研发、及专利转化等有重要作用。对于外国企业与中国高校间的材料转移协议,有以下常见问题可供相关企业参考:

1. 模板协议

由于组织机构内部政策要求或规定等原因,中国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材料的提供方往往使用一套标准模板协议,对材料的使用方式、知识产权等问题有事先规定。例如大学方面通常会对材料及其后代(progeny)、未改性衍生物(Unmodified Derivatives)、变体(modifications)等用于商业用途进行限制(如须获得高校的书面许可),同时保留对以上材料相关的所有权利。材料转移协议通常需要在高校内部经过层层审核,特定条款的修订尺度可能较为有限。企业方面作为材料的受让方可在谈判前对模板协议的谈判尺度有所预期,事先过滤重点条款来调整谈判策略。

2. 知识产权权属及商业化

知识产权权属及商业化条款通常是双方关注的重点之一。通常协议中会约定双方既有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如双方的合作研究计划已确定,可能需要在既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义上进一步斟酌明确。

对于使用被转让材料获得的新研究成果及前景知识产权,双方可约定由一方单独所有或共有。对于约定接收方单独所有该等知识产权的情形,可以约定接收方为提供方进行“反授权”,免费许可提供方为非商业用途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对于双方约定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形,中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如已有开发计划,建议接收方事前与提供方高校约定共有专利的实施、许可费的分配等问题。

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条款是外国企业常关注的问题之一。

首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由中国法院强制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虽然材料转移协议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但根据具体条款约定,如涉及专利有效性相关问题引起的纠纷,可能会落入专属管辖的范畴。

其次,如上文所述,高校通常会使用模板协议,其中往往选择中国法作为适用法律,并约定将纠纷提交至高校所在地法院。这种情况下,谈判空间往往较小。然而,如果不涉及法院专属管辖问题,接收方企业可以考虑保留中国法作为适用法律,并尝试与高校协商约定第三方中立城市或地区的仲裁庭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种安排相比诉讼有更好的保密性和灵活性,跨法域执行性强,同时能为双方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争议解决环境。

材料转移协议通常是双方研发合作的起点,完善的材料转移合同不仅能够促进知识的流动转移和技术合作,还能有效保护企业和高校的各自知识产权。针对具体条款的约定或跨法域差异问题,建议企业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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