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确认陈广义为涉案作品的作者,确认美时杰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是侵权行为,同时对美时杰公司不予理睬律师函的行为,法院认定其自收到律师函后即已经知道美时杰网站中存在侵权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最终一审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水族馆、海洋世界领域长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告未经许可,抄袭、篡改原告多项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显然出于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企图获取非法利益。我方代理原告收集了有力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尽最大可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原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集有关的商务信息,编辑整理后形成自己的作品上载于网上,向原告的网络受众提供服务。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作品中摘取了部分内容,直接载于自己的网络空间,向网络受众提供与原告相同的服务。
铸成不仅从法律角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以保护客户权益并有效控制合同风险,更从实际操作以及双方商业合作角度作出合理权衡,使客户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实现商业利益与法律保护的平衡。
铸成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从法律角度为客户提出了专业的案件解决方案和意见,最终化解了国际人才与外企代表处及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该案获得了人才中心的认可和好评,是铸成协助客户顺利解决外资企业与劳动者纠纷的典型案件。
神华集团因其业务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拟收购目标公司煤炭资源及煤矿相关资产,故聘请铸成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本次收购涉及多个目标,资产情况复杂,涉及法律诸多,铸成根据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向目标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整理、分析目标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对拟收购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评价,尽职调查内容涉及工商、税务、环保、劳动、重大银行债务、抵押担保情况、购销合同、土地房产、在建工程、项目立项的手续、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资源储量的确定、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为后续文件起草和谈判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而在收购协议的签署及资产过户阶段,铸成律师也全程参与,确立了“核心问题先谈,全面交换意见”沟通原则,并创新性地提出付款方案,为协议的实际履行提供法律支持,为相关资产的交付、过户等手续的履行提出具体的建议与帮助,最大程度保证交易安全,并协助理顺公司治理结构,完成客户交办的与收购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促成了收购的成功。
在铸成耐心、细致、周沿以及专业的服务下,客户最终在预估期限内,顺利完成了设立并取得了相应的证照,促进了其在中国的业务发展。
吉尼斯世界记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吉尼斯”)为丹江口市中国黄金珠宝行提供认证服务,后丹江口市工商局在处理该珠宝行违法发布广告案件时对吉尼斯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调查。铸成为吉尼斯提供对于案件的初步分析意见,协助吉尼斯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就吉尼斯提供的认证服务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的事宜进行沟通,积极向丹江口市工商局反馈意见,并针对丹江口市工商局调查人员草拟的调查报告起草回复函。随后,铸成基于丹江口市工商局调查报告的内容就经营范围变更问题进行调研,并为吉尼斯提供了变更注册的经营范围以使其认证服务合规化的意见,该意见得到了吉尼斯的肯定并为其采纳。
据此,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强生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强生公司商标声誉受到损害。商标局决定第16046133号“美瞳 MEITONG”商标不予注册。强生公司在认定“美瞳”驰名商标以及维护权利上获得绝对胜利。
李女士为《西柏坡》电影剧本原作者之一,电影制片人为河北电影制片厂等,其在出品电影时没有为李女士署名。铸成代理李女士向电影制片人河北电影制片厂等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发送律师函后,对方同意进行谈判,经我方代为谈判,对方依照我方律师函要求对李兰平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
为了尽快制止目标的侵权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收集了各项证据和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我们为客户赢得了这场诉讼。
为了尽快制止目标的侵权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收集了各项证据和准备好相关的手续文件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